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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黄宝宽  发布日期:2022-01-06 查看:896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投入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对教学发展与教学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内涵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指国家、省、市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类、教学资源库、课程类、实训基地建设类、教材建设类、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和其他综合改革项目。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二)学校所设的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一)校级项目按照“基数×建设年限”的标准分类别下达资助经费。其中专业建设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类等综合性项目按照5 万/项的基数,教学资源库、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按照3万/项的基数,课程类、教材建设类等专项类项目按照2万/项的基数,建设年限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任务确定。校级实训基地类项目纳入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的经费总盘,不再下达建设经费。
(二)其他校级改革项目根据建设任务要求,由教务处参照相关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三)国家、省市及其它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按拨付的建设经费给予配套,原则上国家级、省级、地厅级(含教育类国家一级学会)项目分别按1:2、1:1、1:0.5的比例进行配套。上述项目无经费资助,按照校级该类别资助标准的配套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四)以奖代补(后补助)项目,按校级标准给予启动建设经费,待补助性资金下达后,扣除已使用经费;补助资金低于校级资助标准,按实际已使用经费结项。
(五)特别重大事项或未能纳入上述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是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教务处、财务处、基建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重点办、创新创业学院、实验实训与信息技术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教育监督工作。
(二)教务处、重点办、创新创业学院、实验实训与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教育教学改革子项目类型,组织好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并做好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
(四)基建后勤管理处和学院负责由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等。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和项目预算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作为负责人或项目执行期间负责人离职或退休,由其原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专项经费的年初预算定额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预算定额标准,按照每年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下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二)校级项目的定额预算标准按照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部门(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实验实训与信息技术中心等)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目标、申报立项和评审情况,提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经费使用范围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学视频资源建设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购买制作相关教学视频资源的技术服务费用,资源建设应按学校有关要求提前申请,并在学校招标的视频资源制作服务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制作单价按有关合同和要求执行。教学资源库与课程类项目,教学视频资源建设费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二)设备购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用于项目建设预算中载明的必要设备的采购。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并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仪器设备予以支持,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学校鼓励以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的方式代替采购新设备。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网站建设、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五)会议费、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学术研讨、考察调研及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此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经费的20%。非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及项目组成员参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费用不得在其中报销。会议费、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财务规定执行。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学校财务有关标准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但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总经费的10%。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八)材料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耗材等低值易耗品,此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0%。学生上课需用的耗材应从实训耗材等专项中另行支出,不列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材料费范畴。
(九)其它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属于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出费用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编制好的预算进行支出申请。立项部门(教务处等)、基建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六章经费的结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的建设周期为1~3年,立项项目经费在立项当年一次性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
第十七条 未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需整改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一般为1年)。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剩余经费将收回学校。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同时按要求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延续使用半年,半年后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如出国、调动、退休、离职等)中止项目,其项目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经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章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部门(教务处等)、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共同监督经费的日常使用,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项目立项部门(教务处等)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决定,并收回项目经费: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建设任务开展建设的项目;
2.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教师和教学单位积极申报和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学校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的建设项目,除资助经费外,还根据《黎明职业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等的业绩依据,同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该类别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